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7號
NTDM,114,單禁沒,37,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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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9
號被告潘志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
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ㄧ、二級毒品成分,俱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
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
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民國114年3月
10日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後,分別檢
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該院北榮
毒鑑字第AA266號毒品成分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
示之物各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
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
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
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290公克,含包裝袋1只) 鑑驗編號:AA266-0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007公克,含包裝袋1只) 鑑驗編號:AA266-0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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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