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書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2號被
告劉書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
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
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
,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
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情,有該局刑理
字第1136116660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
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
物品,而為違禁物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銅質穿雲箭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