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4年度,64號
NTDM,114,原金訴,6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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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于庭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
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申于庭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5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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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