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貫誠
選任辯護人 蔡復吉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14時45分在本院
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9月30日宣判,惟因本案辯論終結
後,經被告陳明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中,則本案有應行調查之
處,故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