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4年度,81號
TTEV,114,東小,81,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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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小字第8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超群
被 告 鄧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679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599元自
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2,6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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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