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司救字,114年度,3號
TTEV,114,東司救,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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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司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安可
代 理 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傅家寶百祥國際嚴選餐飲行

上列聲請人與傅家寶百祥國際嚴選餐飲行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
清算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傅家寶百祥國際嚴選餐飲行間請求協同
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
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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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