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東簡字第27號原 告 余冠榮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蕭煇俊 複 代理人 石于芸 蔡佳鳳 張鈺雪 追加 被告 林張金枝訴訟代理人 劉依萍律師 賴玠宇律師追加 被告 蘇淑惠(即蘇吉祥之繼承人) 潘秋燕(即蘇吉祥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華(即蘇吉祥之繼承人)追加 被告 蘇家鋐(即蘇吉祥之繼承人) 黃慧慈 高文雄 高明雄 蔣美玉 高克武 高秋嵐 高明山 鄭凱倫(即夏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祥龍(即夏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鄭家榮(即夏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高靖雯(兼夏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高鎮國(兼夏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夏微婷(即夏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高鈴芳 黃乙哲 黃慕茵 高國雄 高育誠(即高明成之繼承人) 高彩盈(即高明成之繼承人) 高彩綺(即高明成之繼承人) 邵雅倩 陽宜玲 陽以臻 陽宜芬 陽軍國 陽健維 蘇秀蘭 蘇秀妹 蘇琇芳 蘇蕙梅 蘇辰希 蘇惠珍 蘇佳妤 劉美英 劉嘉玲 劉嘉莉 劉嘉慧 王蘇興 王凱珍 王淑琳 蘇清海 蘇秀莉 陳蘇秀蘭 蘇秀花 王修妹 黃國偉 黃慧鈴 黃瑋琦 黃依婷 黃政明 張明里 張美雲 張秀英 張川義 曾裕文 曾于玲 張秀妹 蘇秀蓮 鄭珍妮 鄭靜雄 鄭志豪 鄭偉婷 鄭春花 鄭美花 郭榮華 郭金妹 許一郎 許俶萍 許偉翔 潘志偉 蘇志豐 潘志明 蘇靜如 高深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追加被告夏玉英 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 訟前,停止訴訟程序。惟因本院已裁定命追加被告夏玉英之 法定繼承人鄭凱倫、鄭祥龍、鄭家榮、高靖雯、高鎮國、夏 微婷為追加被告夏玉英之承受訴訟人,有裁定一紙在卷可按 ,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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