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11號
TNEV,114,南簡補,411,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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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11號
原 告 張語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絲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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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