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09號
TNEV,114,南簡補,409,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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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李建忠
被 告 王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
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39,607元,應
繳裁判費2,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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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