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08號
原 告 方泓勛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
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8272號債權憑證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其對原告之新臺
幣(下同)12萬5903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債權為執行,經執行法院以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232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
。
㈡、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應予
撤銷;㈡判命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起訴
狀起,不得向被告給付人身保險契約債權權益。查本件被告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12萬5903元,加計至本件起訴
前1日(即114年9月21日)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30萬3310元,
共計42萬9213元。又本件執行標的之保單解約金淨額如附表
2所示為49萬0175元,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執行債權額即42萬9213元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2萬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金額(新臺幣,四捨五入) 1 本金 12萬5903元 2 利息 98/8/27 114/9/21 (16+26/365) 14.99% 30萬3310元 合計 42萬9213元
附表2:
保單號碼/主契約名稱 解約金淨額(新臺幣) A0000000/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49萬0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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