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07號
TNEV,114,南簡補,407,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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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黃雅雯

被 告 柯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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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