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06號
TNEV,114,南簡補,406,202509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莊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3,1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