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405號
TNEV,114,南簡補,40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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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雨璇
施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2
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内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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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