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99號
TNEV,114,南簡補,399,202509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陳天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柏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