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蕭湘芸
被 告 洪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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