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鄭卉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林香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000元,應繳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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