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74號
TNEV,114,南簡補,374,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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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葉哲瑋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修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71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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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