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73號
TNEV,114,南簡補,373,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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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信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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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