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4年度,372號
TNEV,114,南簡補,372,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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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陳安基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界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並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
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0,8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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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