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956號
TNEV,114,南簡,956,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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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56號
原 告 楊新田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楊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
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
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
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原訴訟標的價額為137,
600元,嗣原告於在起訴狀送達被告後之民國114年9月15日
,具狀追加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達813,600元,已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
範圍,且兩造亦未有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
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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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