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56號
原 告 楊新田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楊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3,60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4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00元(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
值核計,調字卷第17頁);嗣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具狀追加
聲明(本院卷第413頁),請求被告應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
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此部分應係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計算至追加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14日之金額為676,000元
(計算式:15,000元×45月+15,000元×2/30月=676,000),
屬起訴前所生之附帶請求,均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813,600元(計算式:137,600元+67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20元
外,尚應補繳8,8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