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姿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秀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
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命
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