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753號
TNEV,114,南簡,753,202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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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料件供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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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料件供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