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753號
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彭科融
被 告 台灣料件供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樂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157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2,1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間委託原告安排運送貨物自
臺灣出口至美國(該批貨物貿易條件為DDP、即賣方負責將貨
品送至買方國內指定地點,買方收到貨品前之運輸風險及費
用均由賣方承擔),原告已依約完成交貨予買方,所需費用
含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432,158元【即附表1海運相關費用
174,576元(約定150美元/CBM、被告之貨物體積依載貨證券
記載為11.6CBM)+附表2實報實銷費用237,025元+5%營業稅20
,557元=432,158元】,被告僅於113年10月15日支付200,000
元,尚欠232,158元,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討均未置理。為
此,爰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2,1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具狀抗辯:被告於113年6月間委託原告安排運送貨物自
台灣出口至美國,原告於113年6月5日報價到美國海運相關
費用(150美元/CBM、運送貨物體積粗估為9.89CBM)約165,70
0元(未稅),該價格不含實報實銷費用(如關稅及查驗費等)
,實報實銷費用通常應在報價之3%至5%間,被告已於113年1
0月15日匯款200,000元予原告,原告於安排運送完成後卻向
被告請求432,327元,已超過上開報價之1.5倍,似有詐欺之
嫌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6月間委託原告安排運送貨物自臺
灣出口至美國,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費用除海運相關費用外,
尚應按運送過程所生實報實銷費用給付原告,原告已依約完
成運送,惟被告僅支付原告200,00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載貨證券、帳單明細、統一發票、貨物運輸險保險費繳款證
明、存證信函各1份在卷可憑(見調字卷第15-25頁),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
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承攬運送,除本節有
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行紀,除本節有規定
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
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
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
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
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法第660條、第577條
、第582條、第546條第1項、第54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就兩造約定原告得向被告收取之費用除海運相關費用外,
尚含實報實銷之費用如關稅、查驗費等並無爭執,惟抗辯實
報實銷費用應在原告原先報價165,700元之3%至5%間,而非
原告主張之237,025元云云,經查,原告原先係按被告提供
之貨物尺寸9.89CBM向被告報價,惟該批貨物裝貨後實際體
積為11.6CBM,有載貨證卷(見調字卷第15頁)之記載可證,
堪認原告主張該批貨物體積增加,故海運相關費用亦增加為
174,576元等情應為真實。又該批貨物因遭美國海關抽到查
驗而被扣留,需拆箱重新貼標後再重新打板經美國海關查驗
通過始放行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與其國外代理之電子郵件紀
錄、美國海關貼標通知函、原告之國外代理請款單、豪通報
關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費通知單、原告之對帳單、原告之國外
代理通知關稅差額請款單、美國海關更新之稅單等件可證(
見本院卷第71至103頁),是原告主張該批貨物因遭美國海關
查驗而衍生相關如附表2所示實報實銷費用237,025元等情,
亦為有據,應認為真實。
㈢綜上,本件被告委由原告承攬運送貨品自臺灣出口至美國,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報酬、寄存費、運送費及原告為被告之利
益所支出之費用共432,157元(含稅)【計算式:《174,576元+(
237,025元-478元)》×1.05+478元=432,157元】,扣除被告已
給付之200,000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232,157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32,1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1:海運相關費用(元以下4捨5入,以下同)
編號 項目 單價數量 金額 1 海運費(P/P) 150美元×11.6CFS 1,740美元×32.655=56,820元 2 文件費 1,350元×1B/L 1,350元 3 併櫃費 380元×11.6CFS 4,408元 4 ON-LINE FEE 20美元×1 20美元×32.655=653元 5 AMS FEE 25美元×1 25美元×32.655=816元 6 報關費用 2,000元×1 2,000元 7 BOND 75美元×1 75美元×32.655=2,449元 8 CUSTOMS FEE 125美元×1 125美元×32.655=4,082元 9 PORT CONGESTION 10美元×11.6CBM 116美元×32.655=3,788元 10 HANDLING CHARGE 75美元×1 70美元×32.655=2,286元 11 INLAND CHARGE 150美元×11.6CBM 1740美元×32.655=56,820元 12 IPI CONGESTION 7美元×11.6CBM 81.2美元×32.655=2,652元 13 ISF FEE 35美元×1 35美元×32.655=1,143元 14 ISF BOND FEE 75美元×1 75美元×32.655=2,449元 15 CHASSIS SPLIT 3美元×11.6CBM 34.8美元×32.655=1,136元 16 兩點提貨卡車費 7,200元×1 7,200元 17 CHASSIS DETENTION 5美元×11.6CBM 58美元×32.655=1,894元 18 TRUCKING CHARGE 693美元×1 693美元×32.655=22,630元 合計 4,888美元×32.655+14,958元=174,576元
附表2:實報實銷費用
編號 項目 單價數量 金額 1 CUSTOM DOC 150美元×1(見原證9) 150美元×32.655=4,898元 2 DUTY 559美元×1(見原證9) 559美元×32.655=18,254元 3 H.M.FEE(美國港口稅) 27.95美元×1(見原證9) 27.95美元×32.655=913元 4 M.P.FEE(美國商品稅) 77.46美元×1(見原證9) 77.46美元×32.655=2,529元 5 INSURANCE FEE(富邦產險貨物運輸險保險費) 478元×1(見原證4) 478元(不須加計5%營業稅) 6 LABELING FEE (美國重新貼標費及拆板費) 1430美元×1(見原證7) 1430美元×32.655=46,697元 7 STORAGE(美國倉租費用) 3897.6美元×1(見原證7) 3897.6美元×32.655=127,276元 8 WAREHOUSE IN/OUT(美國倉儲其餘費用) 938.28美元×1(見原證7、9) 938.28美元×32.655=30,640元 9 機具使用費/FACILITY 840×1(見原證10) 840元 10 X-RAY FEE(美國X光檢測費) 92.8美元×1(原證9、11) 92.8美元 ×32.655=3,030元 11 額外關稅差額 45.01美元×1(見原證4、12、13) 45.01美元×32.655=1,470元 合計 7218.1美元X32.655+1,318元=237,025元
含稅總計:【174,576元+(237,025元-478元)】×1.05+478元=432,
1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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