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莊宏鈺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招楠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