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367號
TNEV,114,南簡,367,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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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誌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松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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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