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02號
原 告 高滄洋
被 告 郭鍾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18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
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而該通知業於114年8月
21日合法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有本院臺南簡
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補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
附卷可佐(補卷第19至27頁),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