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高滄洋
被 告 吳梨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
,1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