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262號
TNEV,114,南簡,1262,2025092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郭勵生


被 告 楊念禛宮麒茶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
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
,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章別有規定外,
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並已於114年9月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
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
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因未繳
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
後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