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252號
TNEV,114,南簡,1252,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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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252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呂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綉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所為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400元,應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4,2
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反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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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