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188號
TNEV,114,南簡,118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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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18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安
被 告 薛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自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之停車場駛出,不慎與原告所承保由訴
外人許家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承
保車輛)發生碰撞,承保車輛經送廠維修後,原告已依保險
契約賠付被保險人維修費新臺幣(下同)175,274元,被告
就本件事故應負7成肇事責任,應賠償原告122,962元(計算
式:175,274元×70%=122,962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
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2,9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本件事故發生時,承保車輛之行向為紅燈,被告
自停車場門口駛入府前路1段前,看到該車有停頓才起步,
系爭車輛卻突然往前行駛在網狀線上,當時路權應屬被告車
輛,被告並無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
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
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所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2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車輛與承保車輛於上開時、地點發生本件事故
,致承保車輛受損,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175,274元予被
保險人,用以支付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等節,業據提出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電子發
票證明聯、行車執照、車損及修復照片為證(見調解卷第13
至3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調
取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卷宗資料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
51至89頁),固堪認定。惟查,承保車輛於本件事故發生時
,係位於網狀線上,故承保車輛全部車體已占用在網狀線之
劃設範圍一節,有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存卷可考
(見調解卷第55、87頁)。而經本院勘驗被告車輛行車紀錄
器影片,勘驗結果略以:「被告車輛自府前路1段155號台灣
銀行之停車場駛出,欲自南向北駛入府前路1段車道時,適
承保車輛自西向東駛來,前輪超越網狀線上暫停,復行起步
駛於網狀線上,兩車於影片時間00:00:59發生碰撞,畫面
中右方兩車則係靜止狀態」等語,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27頁)。依上開畫面右方兩車狀態,可知許家慶駕
駛之承保車輛行向顯示紅燈號誌,承保車前輪超越網狀線時
,被告車輛已自路旁停車場出入口駛出,許家慶理應保持該
路口淨空,以維持交通順暢,然其並未注意上情,仍起步往
前行駛占用網狀線,以致被告車輛與承保車輛發生碰撞,則
本件事故係因許家慶駕車保持網狀線淨空及未注意車前狀況
所致,參照被告車速緩慢、兩車碰撞位置之情形,尚難認被
告有何過失可言。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云云,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
、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2,9
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89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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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