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復漏水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1163號
TNEV,114,南簡,1163,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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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林孟珊
被 告 吉祥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
同)3,710元。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路000
巷00號店面內之公管汙水管線漏水予以修復,依原告查報聲明第
一項所需修繕費用為357,000元,有豪毅工程行報價單為憑,另
主張因漏水受有損害,以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261,27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8,278元(計算式:357,000元+261,2
78元=61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已繳裁判
費3,710元,尚應補繳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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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