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趙華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福祥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
,300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為8,43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106,7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