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陳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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