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吳燕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竹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萬4,2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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