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51號
TNEV,114,南小補,351,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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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繼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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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