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44號
TNEV,114,南小補,344,202509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鄭卉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宇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1/1頁


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