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43號
TNEV,114,南小補,343,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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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全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7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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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