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341號
TNEV,114,南小補,341,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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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蕭湘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柏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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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