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1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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