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17號
原 告 游晴瑄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廖子婷律師
被 告 王秉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9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