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868號
TNEV,114,南小,868,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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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8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被 告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8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承保訴外人張耀丰所有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
國112年5月5日21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
客車,於臺南市東區林森路2段與衛國街13巷口,因未保持
安全車距,碰撞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受損,經張耀丰辦理
出險,伊依保險契約賠付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0,615元
(工資23,384元、零件17,231元),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
取得代位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6
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系爭汽車行車執照、張耀丰駕駛執照、汽(機)車險
理賠申請書、修理費用評估單、系爭汽車車損照片、統一發
票為證,並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調取本件交
通事故相關卷宗資料查閱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
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被告因行車不慎,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承保之
系爭汽車損壞,原告已賠付系爭汽車之上開修復費用,則原
告自得於其給付之賠償金額範圍內,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行使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㈢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系爭汽車未逾耐用年限,是上開零件費用17
,231元,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經計算後為9
,2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系爭汽車修復之必要
費用於扣除零件折舊後加計工資23,384元後為32,585元(計
算式:9,201+23,384=32,585)。
 ㈣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32,5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
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原告雖另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依此請求,對於原告判決之結果,並無不同,對原告而
言,並未更為有利,本院自不用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本於民
法第191條之2規定所為之請求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第4
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被告
負擔1,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 表
年數     折舊額 折舊後餘額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計算方式   金額 (新臺幣) 1 年 17,231×0.369 6,358元 17,231-6,358 10,873元 5 月 10,873×0.369×5/12 1,672元 10,873-1,672 9,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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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