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846號
TNEV,114,南小,846,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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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846號
原 告 許雅雯

李霏

被 告 侯美旭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9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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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