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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432號
TNEV,114,南小,1432,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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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32號
原 告 莊琮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蝦皮帳戶名稱fz8n1eprmw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不知道被告真實姓名和地
址,僅有對方蝦皮的帳戶名稱fz8n1eprmw,及訂單編號2503
27NVJDBW4K,懇請鈞院函請蝦皮電商業者提供該帳戶之申請
人年籍資料及設定住址」等語,惟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仍無從查得被告之姓名
、具體年籍資料、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確定被告為何人,亦
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與法不合。爰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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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