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14號
原 告 王詠儀
被 告 STRONG ADAM CHARLE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14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考,是原告之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