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潘昱瑋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之0
被 告 周劭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1,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認定本院有
其他特別管轄之情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該管
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