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343號
TNEV,114,南小,1343,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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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潘昱瑋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之0
被 告 周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之1,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卷內證據亦無法認定本院有
其他特別管轄之情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該管
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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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