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謝榮俊
被 告 吳杰霖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29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9 月25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賴葵樺
通 譯 魏諺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504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賴葵樺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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