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56號
原 告 李莉芳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18日下午2 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06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在監執行拒絕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查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加入「閃電麥坤」、「英俊(台 語)」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嗣該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3年8月 20日15時36分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61,061元至指 定帳戶,旋即遭被告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61,061元之損害 等節。業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114年度金訴字第215號(下稱 系爭刑案)審理時坦承不諱,系爭刑案亦判決被告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從而,被告既 以共同詐欺之不法行為加損害於原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1,0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