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士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38元,及其中新臺幣29,916元自 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19,722元自民國11 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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