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2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蔡政儒
被 告 顏淑敏
顏進賢
顏子喜即楊秋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顏子喜即楊秋月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秋月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顏淑敏、顏進賢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4
1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5日止,按週
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7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顏子喜即楊秋月之繼承人於
繼承被繼承人楊秋月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顏淑敏、顏進賢
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